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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关于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事项你需要注意!
纳税人应在2022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
登录电子税务局,即可下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确认表”
表格参考样式如下:
注意:1、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2年4月30日前与单位进行确认;
2、增加了电子确认方式,即纳税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进行确认,与书面方式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意,完成确认后,纳税人需要将除本单位以外的2021年度全部综合所得收入、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如实提供给单位,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根据政策规定,申报表及相关收入、扣除等资料,需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4、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的,单位不得代办;
5、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实习生可以要求单位代办。今年税务局发布个税汇算最新公告新增: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注意啦!个税年度汇算申报后,如果你需要补税,请在2022年6月30日前补缴税款,否则将面临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关于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政策要点如下:1、相关规定:《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关于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2022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组织本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
2、范围:2021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已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于2022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21年12月31日前跨原财政部门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3、审批: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
对于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梅松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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